在所有人民的经济日常生活中,经济法律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不仅可以反映在参与者的适当行使权力(权利)和监督经济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行使权力中,而且可以通过依法处理案件来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为了加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国家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对经济法律关系的监督和保护,并明确了各种保护方法。
一、经济法律关系监督保护组织
1.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和其他工作部门。
国家经济领导机关有权对国家或其所属的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进行经济监督,有权依法解决违反国家计划和对基本经济建设造成损害的部门,并有权责令其他必要的行政制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行业竞争的个人行为给予制度性、反垄断法和反倾斜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行业竞争纪律良好有序。
2.审计机构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审计机构,监督国家各财政局。审计机构是指国家履行财务审计监督权,对国家财政局会计进行财务审计监督。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必须维护国家财政局的经济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3.其他工作部门的经济监督。
其他工作部门主要指统计分析、财务会计、税务、金融机构、价格水平等相关部门,也对人民经济管理方法或社会经济主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这种经济监督是强制性的。
4.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双方有经济异议时,一般应进行协商处理,拒绝调解时,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诉讼。
5.经济审理组织
根据监督权的履行,法院保护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利。
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方法
1.经济禁令。常见的有赔偿经济损害、交付合同违约金等。
2.经济行政制裁。指侵权人不涉嫌犯罪,国家行政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的经济性纪律处分。
3.经济刑事制裁。指人民法院对违反经济刑事诉讼法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给予的刑事制裁。